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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950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7-11 16:03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0950号提案的答复

范咏梅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呼吁出台关爱医务人员的激励保障政策》(第0950号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医务人员是抗击新冠疫情的主力军,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守护者。新冠疫情发生后,为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详见国办发〔20204号文件),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详见国发明电〔20205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关心保护爱护一线医务人员各项政策的具体措施》(详见湘办发〔202015号文件),其他各级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1月,省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务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湘防指综发〔20233号),从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力量、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落实职业发展倾斜政策、提高评优奖励比例等11个方面对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一、关于提高医务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医务人员属于城镇职工医保的范围。参加职工医保后,可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解决医疗费用。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对接医保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水平,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可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同时,鼓励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减轻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二、关于增加医务人员年度公休假新冠疫情期间,为保障医务人员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各项政策的具体措施》(详见湘办发电202015号文件),合理安排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轮休,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占用加班补休天数,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202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人发202257号),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相关休假制度,保障医务人员休假休息权利。

三、关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薪酬。一是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社〔20232号),明确提出过渡期内(2022127日至2023331日)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相关医护人员分类按照300/天、200/天的标准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截至目前,中央、省级财政已预拨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11.1亿元。二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及疫情防控情况,按政策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风险高、任务重、压力大、加班多的岗位倾斜。三是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的有关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符合条件的卫生防疫人员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程序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到位,及时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督促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同时,持续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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