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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9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16 10:35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94号建议的答复

王爱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我省人口增长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生育休假制度情况

1.新增育儿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123日审议通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以下简称《条例》),新设了育儿假,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方便其在婴幼儿生病、照护人短暂离开等特殊情况下对婴幼儿照护。

2.完善生育休假。《条例》继续保留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的规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总产假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201911月修订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强化了女职工的休假保护。一是经期保护。对从事连续站立劳动工作的,经期期间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二是孕期保护。在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劳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职工的保护。三是产期保护。将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15天调整为30天,将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42天调整为75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期间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四是哺乳期保护。为方便女职工哺乳和考虑用人单位用工的实际需要,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规定了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或者单独使用。

(二)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情况

1.提供优质高效生育服务。在中央出台三孩政策后,20218月,我委联合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11号),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解决了三孩生育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

2.将产前检查项目纳入医保销目录。一是城镇职工方面,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69),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目前,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报销700元左右(各地略有差异)。二是城乡居民医保方面,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见湘政发〔201629号文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省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制定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检查,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二、关于“强化0-3岁婴幼儿托幼服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及配套政策体系

为加快推进托育服务发展,近年来,中央在土地规划、财政支持、税费减免、金融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密集出台了系列支持政策措施。《条例》增加了29款关于托育服务的内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推动托育服务发展的法律定位。包括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多种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等配套支持政策等。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检查督促,用好、用活、用够政策,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支持有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您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建议。据了解,目前,托育和学前教育是两个不同概念,托育主要是针对0-3岁婴幼儿提供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学前教育是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服务。两者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不同,国家对国有企业办托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采取区别对待政策:一是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提出:“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在中央实施的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我们鼓励国有企业积极申报,争取中央专项投资。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标准化母婴关爱室建设和职工子女爱心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工女〔20198号),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群众需求和实际情况,建立了由工会主导,企事业单位主办,学校、园区、楼宇、街道、社区等多方联办的福利性爱心托管班。爱心托管班运行既有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自主管理,也有通过引进专业教育机构、聘请志愿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实现。截至目前,已累计创建工会爱心托管班 250 余家。二是清理移交学前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精神,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明确要求对国有企业举办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等,原则上移交地方统筹管理。由于目前国家层面对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改革尚未出台新政策,须等国家有明确政策出台后,再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

根据国家“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普惠托育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国家要求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从我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看,符合多元化、多样化的工作要求。2020年以来,我省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托育服务专项投资18710万元,支持了207个各类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托位18710个。按举办类别划分,民办托育服务项目184个、占比88.89%,公办和公建民营等托育服务项目23个、占比为11.11 %;按举办主体划分,幼儿园举办的托育服务项目106个、占比为51.2%,社区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5个、占比为2.4%,家政公司、培训早教等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占比为46.4%,托育服务机构举办主体涵盖了民办、政府办、幼儿园、社区等。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一是继续抓好全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建设任务分解落实,争取如期完成既定托位目标任务;二是统筹建设一批具有托育服务、人才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继续支持建设一批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着力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三是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等方面进行试点,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示范经验。

您提出推进社区型托育服务试点的相关建议。我们认为,建立家庭托育点和开展邻里互助式服务,是优化居家社区服务,提升社区托育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明确提出:“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我们鼓励有条件社区参照相关标准规范,积极稳妥开展小微型、互助式家庭托育服务试点,在登记备案、设置条件、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为全省全面开展这方面工作积累经验。

三、关于“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一是建立解决女性就业性别歧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司法、卫生健康、国资、工会、妇联、法院等九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了解决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联络员制度,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多方位综合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努力促进就业公平。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三是加大女性就业权益的执法力度。全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作为重点执法内容开展集中治理;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招聘信息有任何性别歧视内容审查,不得有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权益行为,从源头把关,确保妇女的就业和劳动权益得到维护;运用“约谈机制”机制,对招用、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的相关企业进行集中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大女性技能培训

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着力打造“湘技湘能”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围绕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聚焦重点产业和企业,针对女性劳动者开展定向、定岗式职业培训。会同省妇幼实施湘女素质提升工程,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妇女、城镇登记失业女性、女性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女毕业生、脱贫妇女等就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储备职业技能,促进充分就业。二是省总工会以更新女职工思想观念和拓展女职工发展空间为重点,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女职工个人需求结合起来、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培训与女性特色教育结合起来,推进素质教育内容与时俱进,不断满足女职工需求。全省共建立女职工业余学校、周末学校、网上学校等各级各类女校1300多所。连续七年开展全省女职工素质教育大讲堂活动,组建了一支由100余名专家组成的全省女职工素质教育公益讲师团队伍,举办线上线下的各类公益讲座3万余场次,覆盖女职工200万余次。三是省妇联出台《关于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的通知》(湘妇字〔202121号),层层发动各级妇联开展电商、家政、手工等培训,近两年来参训妇女超30万人次,并量身为残疾妇女主播开展培训,着力打造“湘女@家”培训品牌。

四、关于“完善住房税收等奖励政策”的建议

(一)持续推进购房优惠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支持国家生育政策,出台支持生育的住房公积金购房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比其他缴存户提高贷款额度。20224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明确生育三孩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

(二)加强住房保障政策

2021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详见湘建保〔2021188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规定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多子女家庭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条件,可以纳入当地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制定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并可在户型选择、房源调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反之则不能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通过时即纳入保障范围发放租赁补贴,无需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三)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23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该政策于202211日起实施。自329日起,纳税人可以开始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税务部门通过公众号、官网等发布了宣传信息,并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设置了弹窗提示,精准做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提示提醒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顺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积极探索婚育信贷支持

湖南银保监局立足职能范畴,积极落实“婚育消费贷”,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信贷条件的夫妻提供一定数额婚育消费贷款。下一步,表示将积极配合制定我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为全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构建以及优化生育等政策落地提供金融助力。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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