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中医医疗机构)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责任人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核发。 三、核准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 四、核准范围 市州(含市州)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中医专科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即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按职能或临床科室分列的医师、护士名单并附注医师、护士技术职称和执业证书编号; (四)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简述,包括实际开放床位、人员结构(床位与工作人员比、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比、卫技人员结构比、中医师占全院医师比、中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医师技术职称比、护士占卫技人员比及床位比等)、科室设置(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等)、设备配置(一般医疗设备、中医药专用设备配置等)、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情况、重点及特色专科情况、医疗安全及医患纠纷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卫生部医政司下发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录入校验申请日的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后,从《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相关资料和导出的电子文档; (六)其它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六、核准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评审时间)。 七、核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做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补正期限,逾期不作补正的可不予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要求交验原件除外)。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权限: ①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3)时限:4个工作日。 3、终审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局长或主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3)时限:3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暂缓校验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暂缓期限(1至6个月),届时进行再次校验。 ③若再次校验不合格,将依据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局领导,处领导、承办人三级审核制度。每级审核人均须签名,并将其审核资料归档保存。 (二)本局和负责办理的处室(医政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查。 (四)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收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全部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年检(中医医疗机构)》办理责任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局领导、处领导、承办人三级审核制度。 (二)加强对办理执业许可证核发及校验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三)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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