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许可及再执业许可
时间:2014-01-26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血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血液管理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公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采供血机构设置审批责任人为分管厅长、主任、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8年第58号令) 四、审批项目范围 拟在我省设置采集、供应原料血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血液制品单位,已批准执业申请再执业的单采血浆站。。 五、审批条件 1、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8、申请再执业的,按照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17条提供相关资料。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置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申请表》 3、申请再次执业的单采血浆站需提交《单采血浆许可证》副本,并填写《湖南省单采血浆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个人通过单位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送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二)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转血液管理办公室承办人,血液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受理人员转交的资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审查时间30天)提出审核意见。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四)分管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省血液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五)对通过审批的,由省卫生厅血液管理办公室拟稿同意设置的批复,经分管厅长签发后交申请人。 (六)报卫生部备案。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办公室会议制度,办公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公室内全程记录办事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办公室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智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单采血浆站设置及再执业许可》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单采血浆站设置及再执业许可审批制度》办理相关规定。 (二)加强单采血浆站设置及再执业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