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时间:2014-01-26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二、责任人 科技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准入许可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7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关于将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审批权限调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许可范围 在湖南省境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 五、许可权限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经专家组评审后,由省卫生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条件 (一)必须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规划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技术要求 ; (五)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符合《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湘卫科教发〔2006〕3号)。 七、申报材料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五)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及配备情况; (六)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称、职务等); (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材料经当地市(州)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省卫生厅。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是否签署,决定是否受理;(1)凡没纳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范围或超出规划设置数量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符合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符合规划设置、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科技教育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科技教育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不同意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论证(30个工作日),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科教处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行政许可的单位,制作书面文件通知,同时抄送有关处室,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件整理归档。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报项目不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准入许可制度》办理责任人、承办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准入许可制度》办理相关规定。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