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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二、责任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认证、认可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审批分工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审批项目范围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劳动卫生)评价(乙A、乙B级);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乙A、乙B、乙C级);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卫生)评价(乙A、乙B级);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乙A、乙B、乙C级);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6、接触毒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甲、乙级);7、接触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甲、乙级);五、审批权限省级许可 六、审批条件1、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2、有申请资质相对应的仪器设备。3、有评价和效果控制的报告,并经专家组评审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现场监督。4、有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七、申请材料1、湖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4、与申请资质相应的人员情况及证明材料5、与申请资质相应的仪器设备清单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手册7、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应有2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报告。8、专家组评审意见和省级监督员现场监督意见。八、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告知专家评审形式(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合格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二)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对组织二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三)时限:4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三)时限:4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分管厅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告知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个工作日。九、监督管理(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审批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持人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十一、廉政风险点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核。十二、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和各项工作规程。(二)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督促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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