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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4-01-2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录任务。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理顺药品购销关系,保障药品质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逐步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管采分离。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实行管理机构与采购交易机构分开运行,促进公正公平。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合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为准则,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中标质优价廉。 3、统一平台、统一市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统一在省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规则和价格政策。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4、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制度,建立监管平台,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过程监管,药品采购实行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二、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竞价(议价)药品目录。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直定期调整和更新。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体系 (一)合理划分药品评审类别。根据给药途径、临床疗效、生产成本、竞争程度,以及药品质量、剂型、规格等因素,将药品分别纳入不同的评审单元进行评审。 (二)科学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评审标准。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对企业的药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大药品质量分权重,突出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方便性和创新性,完善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生产工艺和流程、市场覆盖率、质量标准和科技水平等评审标准。 (三)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由医学、药学、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利益回避制度,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研究建立评标专家责任承担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四、规范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设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交易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医疗机构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必须在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开展采购销售,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方式。药品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等方式进行。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减少流通环节,规范药品配送。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中标(挂网)药品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现代物流条件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药品配送应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临床用药需求、药品储备等因素,原配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1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委托多家配送企业。 五、加强中标(挂网)药品管理 (一)加强中标(挂网)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全部采购中标(挂网)药品,不得擅自采购网外药品。医疗机构因临床科研,急救和重大疾病防治,确需采购网外药品的,需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由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时限量采购(具体办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审定后另行公布)。加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计划管理,完善采购、供应、回款及履行台同等情况的通报制度。 (二)切实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管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台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周期一般不低干1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并按时足额生产、供应、配送,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其他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积极探索银行承兑汇票辞等多种方式,保障货款按时、足额结算。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配送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台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接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加强用药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强化处方管理,规范用药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现象。进一步加强处方日常管理,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开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按规定上报不良反应药品案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价格监管。建立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心数据库,及时指导和掌握中标药品价格动态,发布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中标药品价格确定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并切实做好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和落实。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各市州要成立由纠风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二)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执行中标(挂网)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协调指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加强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权限,提高平台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负责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举报和投诉,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中标(挂网)药品的资质认定,对中标(挂网)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用药政策的衔接与协调,负责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障药品目录中标(挂网)药品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负责对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人及其行为依法进行监管,负责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经费;经济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编制进行管理。 制定和完善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的作用,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均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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