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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城市(县城)申报考核鉴定制度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人为省爱卫办主任负责下的分管副主任。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申报考核依据 (一)《湖南省卫生城市(或卫生县城)标准》 (二)《湖南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四、考核鉴定对象 开展了一系列创卫工作并具备基本条件的湖南省内建制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县城。 五、创卫申报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 (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须建成并投入使用,按城区人口3‰以上配备了环卫专业人员;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 (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或申报时已动工建设且在省规划期内建成投入使用; (四)城区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近3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五)市(县)爱卫办相对独立开展工作,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机构级别地级市副处以上、县和县级市副科以上,爱卫办工作人员地级市6人以上、县级市4人以上、县城3人以上; (六)完成了上级分配的农村改厕项目任务,且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居全省中上水平; (七)申报卫生城市的,必须有灭鼠工作和灭蚊、蝇、蟑任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申报卫生县城的,灭鼠工作必须达标,另三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八)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九)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近两年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六、申报和推荐 建制城市(或县城)基本达到《湖南省卫生城市(或卫生县城)标准》并满足《湖南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0个基本条件,即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省爱卫会提交“创卫”申请报告,县级市和县城需经所在市州爱卫会预考核合格后向省爱卫会推荐。 七、资料审核 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商请建设、环保和卫生等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资料不全,则及时告知并予以补充。 八、调研指导 待申报材料齐全后,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在2个月内进行全面调研指导,针对不足提出书面调研指导意见。 九、暗访检查 申报城市(县城)根据专家调研提出的意见,经3个月以上时间整改后,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其适时进行暗访检查,并于2周内出具暗访检查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当地政府。 十、考核鉴定 申报城市(县城)针对暗访时发现的问题经3个月以上整改和提高后,向省爱卫办报送整改情况汇报材料(包括对比图片和影像资料),必要时派人现场核实。暗访通过后由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城市(县城)的卫生创建工作效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抽查以及测试健康知识、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鉴定,作出评估鉴定意见。 十一、社会公示 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城市(县城),实行2个月观察期和公示制度。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和当地报纸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观察期内省爱卫办将进行一次暗访,对群众意见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将推迟或取消命名。 十二、命名与管理 对通过了考核鉴定并在观察期间经回访确认创建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的城市(县城),由省爱卫会命名为“湖南省卫生城市”或“湖南省卫生县城”荣誉称号。对取得荣誉称号的卫生城市(县城)进行后期管理,包括定期复查或全省性的周期卫生检查评比,凡复查不合格或全省周期性检查评比排名较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复查不合格或两个检查评比周期排名较后的,将撤销其卫生城市或卫生县城荣誉称号。 十、廉政风险点 1、申报单位不具备条件或市州爱卫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省爱卫办人员或考核专家把关不严。 十一、防范措施 1、征询环保、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认真审核达到10个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 2、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严格依照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进行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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