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责任人 科教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设置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湖南省内从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的实验室。 五、审批条件 1、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的条件符合《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2、独立法人机构; 3、具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基本的办公设施; 4、有一定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申请材料 1、设置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申请书; 2、实验室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的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设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5、国家血液检定机构和其委托机构的认定合格证明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个人通过单位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送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二)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转科教处承办人,科教处在收到受理人员转交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四)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科教处承办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五)对通过审批的,由省卫生厅科教处拟稿同意设置的批复,经主管厅长签发后交医疗机构设置地所在的市州卫生局。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事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智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制度》,办理相关规定。 (二)加强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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