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二、责任人卫监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审批项目范围在湖南生产消毒产品的企业(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手(指)套、纸质餐饮具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除外)五、审批权限省级许可。六、审批条件(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产品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质检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八、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二)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错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告知检测内容和现场审核形式(30个工作日),检测内容和现场审核合格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三)时限:4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和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个工作日九、监督管理(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事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十一、廉政风险点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十二、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和各项工作规程。(二)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分享到微信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10776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