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二、责任人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审批项目范围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卫生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2、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受卫生部委托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五、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卫生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2、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受卫生部委托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六、审批条件(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格式正确、内容齐全。包括:1、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方法;2、建设项目概况;3、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及评价;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5、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6、确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7、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包括:1、评价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方法适用;2、所列内容真实可靠;3、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科学、客观;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科学、严谨、客观;5、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切实、可行、有效;6、评价结论正确。七、申请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8、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八、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告知专家评审形式(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合格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二)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对组织二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三)时限:4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三)时限:4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分管厅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告知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个工作日。九、监督管理(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审批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十一、廉政风险点《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制度》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十二、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二)加强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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