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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西医医疗机构)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二、责任人医政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核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四、审批项目范围500张病床以上(含500张)的综合医院;肿瘤医院及精神病医院、专科疾病防治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三级专科医院、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设置初审。五、审批权限500张病床以上(含500张)的综合医院;肿瘤医院及精神病医院、专科疾病防治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三级专科医院、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设置初审由省卫生厅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审批。六、审批条件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09号)等文件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5、由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个人通过单位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送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二)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三)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转医政处承办人,医政处在收到受理人员转交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四)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医政处承办人员办理后续手续。(五)对通过审批的,由省卫生厅医政处拟稿同意设置的批复,经主管厅长签发后交医疗机构设置地所在的市州卫生局。九、监督管理(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事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机关有关监督检查智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者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入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人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一、廉政风险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十二、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湖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办理相关规定。(二)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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