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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执业人员审批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二、责任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两人;A为主办人、B为协办,当A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则由B承办。处长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审批的全面工作,处室相关责任人负责接收和初审报送材料(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审核),初审后材料报送分管厅长终审。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技术管理制度(三)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五)国务院2004年12月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四、审批权限及范围由湖南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根据其法定权限,对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入审批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人员所在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核。五、审批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必需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审批完毕(详见有关文件)。六、申报材料(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申报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2、有关证明及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培训证书(省级以上培训,3年内有效);3、2寸正面同底彩色照片2张。七、审批程序和时限(一)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本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前提出人员申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省卫生厅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承办人员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主管厅长审批→将审批意见或结果反馈给申报机构,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审批时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现场审核时间除外)。八、审批结果反馈与公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审批结果,由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出具相应书面意见,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申请机构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应机构;对符合条件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申请机构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有关证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结果应当定期公告或公示。九、审批要求与责任追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审批应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审批完结。参加审查的行政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资质进行客观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为行政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参加审批的人员不得接受申请机构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吃请、礼品和礼金,违者将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及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十、廉政风险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接受申请机构或个人形式的吃请、礼品和礼金,造成严重后果。十一、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湖南省卫生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办理相关规定。(二)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三)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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