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时间: 2014-01-26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二、责任人政策法规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责。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复议工作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三、管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9号)(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受理权限省本级卫生行政复议,由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受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五、申请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生厅各处室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复议申请范围。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形式的,须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取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与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复议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邮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以信件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直接交到省卫生厅机关的,以交给之日为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处室,应立即将申请转交给政策法规处。(二)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省卫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三)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厅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受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隐私的。8、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故意违规、违法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廉政风险点《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办理承办人、协办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十一、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办理相关规定。(二)处室内部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接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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