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5-08-06
湘卫医发 [2020] 26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卫生健康 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 年 11 月 13 日
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护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 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 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护理服 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4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卫生与健 康工作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湖南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 扩大社会就业岗位,建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 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 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二、职责定位及从业条件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疗护理员工作内容。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聘用医 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下同)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 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 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 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 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 三)从业条件。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身体 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 文化程度、沟通能力和医疗护理职业技能。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拟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 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应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 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群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
(二)培训机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范围内按规定开展医疗护 理员培训工作,并需达到一定的培训设置标准(培训设置参考标 准见附件 1)。符合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职业院校、 培训机构等应按规定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应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见附件 2),联合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开展培训的,需签署协议,明 确双方责任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临床护理 经验的人员担任培训师资。原则上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 院或医养结合机构等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主管护师 及以上职称、且有一定临床带教能力的人员中选任。鼓励参加国 家级或省级护理员规范化师资培训等社会化培训,提升培训师资 规范化水平。
(四)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护理员 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 3)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 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同时,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 业道德规范、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 过程,加强护理员自身安全教育与心理护理,注重德技兼修。以 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 120 课时, 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 间不少于 150 课时。每课时为 45 分钟。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五)培训考核。将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纳入全省专项职业 能力的范围,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分为理论考核和 实践考核。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课程,根据《湖南省医疗护理 员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 4),综合考评合格后,按规 定核发《湖南省医疗护理员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在全省医疗机构通用。
(六)质量控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护理 员培训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培训机构招生前向市州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报备。对符合相关规定且可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班,应同 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电 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及照片视频 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 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妥善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 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效果评估,其评估结果 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对符合我省职业技能 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培训对象,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培训的,可按 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各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培训经费来源或途径。
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按照 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标准执行。培训补贴的申请与使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部门对培训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同时纳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和省审计厅审计检查范围。发现申请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惩。
五、聘用管理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 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 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等同 于患者家属,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加强管理,维护权益。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 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医疗护理员,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体检、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 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
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 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 调,可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护理员师资队伍的建设,规范护理员师资队伍的培训、考核,会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对中医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1.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设置参考标准
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
3.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4.湖南省医疗护理员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1
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设置参考标准
一、具备可以同时容纳 30-50 人上课的教室,配备多媒体等 基本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具备操作培训室,按照 10-15 位学员为一组训练的要求, 配备 2-3 个操作培训室或培训单元。操作培训室需配备以下专用 设备器具:护理床、床上用品、人体多功能模特、教具储物柜、 护理车、轮椅、平车、拐杖、助行器、口腔擦洗用品、保护用具、 如厕用物、洗漱用物、剃须用物、理发用具、洗发用具、沐浴用 物、冷热疗用物、餐具等。
三、培训机构应有定向联系的,且与培训项目相关的实习、 实践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 1 至 2 家。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承担临床护理教学工作的医疗机 构优先。
二、开展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 设有独立的老年、神经、呼吸、心血管等老年病综合科室;开展 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设 有独立的产科。开放床位数 50 张及以上。
三、有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护理部独立设置,有专人负责 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齐全。
四、护理部负责人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医疗护理员 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 2 年及以上医疗 护理员管理或培训经验。
五、具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师资队伍,培训团队具备 5 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培训师资。
六、具有相对固定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可满足 医疗护理员培训需要。
七、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 有完善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实施细则,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计 划、考核方案、人员管理、培训质量控制方案等。培训、考核过 程可追溯。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大纲分为 三类。
一、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时间。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 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80 学时。
(三)培训目标。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意识和人文关怀素养。
3.熟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护理员岗位职责。
4.掌握生活照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掌握消毒隔离的基本知识和技术。
6.掌握沟通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7.具备安全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技术。
8.掌握中药等常用药物服用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9.掌握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正常值。
(四)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等。
(3)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 护理员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人文关怀,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 务等。
(4)生活照护。饮食照护、清洁照护、睡眠照护、排痰照 护、排泄照护、移动照护(如卧位摆放、更换体位、搬运转运等) 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注意事项等;进食、睡眠、排泄、移动等 异常情况及处理;压力性损伤预防。
(5)消毒隔离。手卫生、穿脱隔离衣、戴(脱)手套/口罩 /帽子的方法、垃圾分类与管理、职业安全与防护、环境与物品 的清洁和消毒。
(6)沟通。沟通的技巧与方法、特殊服务对象的沟通技巧。
(7)安全与急救。患者安全防护(跌倒/坠床、意识障碍、 误吸、噎食、烫伤、压力性损伤、管路滑脱等);保护用具的使 用与观察;停电火灾应急预案;纠纷预防;初级急救知识、心肺 复苏术(CPR)。
(8)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正常值。
(9)基本康复锻炼。功能位摆放、肢体被动活动等。
(10)安宁疗护内容及照护要点。
(11)中药服用基本知识和中药饮片的煎煮方法及注意事 项。
2.实践培训内容。
(1)饮食照护。餐前准备、协助进食(水),进食(水)后 的观察注意事项。
(2)清洁照护。头面部、手、足清洁, 口腔清洁(含活动 性义齿)、床上洗头、沐浴、床上擦浴、修剪指( 趾)甲、会阴 清洁;协助穿脱、更换衣裤,床单位整理与更换、卧床病人更换 床单。
(3)睡眠照护。睡眠环境的准备、促进睡眠的方法。
(4)排痰照护。 叩背等协助排痰方法及注意事项。
(5)排泄照护。协助如厕、床上使用便器、更换纸尿裤/ 尿垫、协助留取大小便标本。
(6)移动照护。常用卧位摆放(平卧位、侧卧位、半卧位、 半坐位等);协助更换体位、协助上下床、搬运法、轮椅及平车 转运法、辅助用具使用(轮椅、拐杖、助行器)。
(7)消毒隔离。手卫生、穿脱隔离衣、戴(脱)手套/帽子 /口罩、环境及物品的清洁与消毒。
(8)沟通技巧。
(9)安全与急救。患者安全防护(跌倒/坠床、噎食、误吸、 烫伤、压力性损伤、管路滑脱等),保护用具的使用;灭火器等 消防器材的使用;初级急救技术、心肺复苏术(CPR)。
(10)协助身体活动、协助功能位摆放、协助肢体被动活动。
二、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时间。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 150 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 50 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 100 学时。
(三)培训目标。
在达到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目标的基 础上,还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熟悉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医养结合机构等相关规章 制度、护理员岗位职责。
3.熟悉老年人的常见疾病及照护要求。
4.掌握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掌握老年人生活照护特点。
6.掌握老年人营养需求和进食原则。
7.掌握老年人常见疾病使用药物的注意事项。
8.掌握老年人沟通技巧和方法。
(四)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护理院(站)、 护理中心、医养结合机构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护理员岗位职责。
(2)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老年人的常见疾病及照护要求。
(4)老年人的生活照护内容及要求。
(5)跌倒/坠床、意识障碍、吞咽障碍、视力/听力障碍、 睡眠障碍、大小便失禁、便秘、压力性损伤、营养失调、疼痛、 坠积性肺炎等情况的表现、预防和照护措施。
(6)老年人的饮食种类、营养需求、进食原则、注意事项。
(7)老年人常见疾病使用药物的注意事项。
(8)老年人沟通技巧和方法,常见心理问题的应对,异常 心理行为的识别和应对措施。
(9)老年人终末期安宁疗护相关知识。
2.实践培训内容。
(1)义齿摘取、佩戴、清洗和存放。
(2)协助老年人进食/水,观察并记录异常。
(3)模拟体验,感受老年人的生活行为,给予老年人照护 措施。
(4)热水袋等保暖物品和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对意识障碍、吞咽障碍、视力/听力障碍、睡眠障碍、
大小便失禁、便秘、压力性损伤、营养失调、疼痛等情况进行照 护和安全防护,预防跌倒、坠床、呛咳、噎食、烫伤、管路滑脱、 坠积性肺炎、触电、走失等意外情况。
三、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 训大纲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时间。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 150 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 50 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 100 学时。
(三)培训目标。
在达到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目标的基 础上,还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熟悉产科常见疾病的临床表现和照护要点。
3. 了解产科围产期、产褥期的照护特点,常见并发症的预防 和注意事项。
4.熟悉综合医院产科、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机构相关规 章制度和护理员岗位职责。
5.掌握产妇的生理、心理变化。
6.掌握产妇产褥期营养膳食和生活照护。
7.掌握产褥期产妇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识别、预防和应对措施。
8.掌握新生儿的日常照护。
9.掌握新生儿的喂养相关知识和母乳喂养技巧。
10.掌握新生儿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11.熟悉新生儿的生理特点、常见疾病临床表现及照护要点。
(四)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综合医院产科、妇产 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护理员岗位职责。
(2)产妇的生理、心理变化特点。
(3)产科常见疾病(如多胎妊娠、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 期糖尿病、羊水量异常、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胎膜早破、 早产、产后出血等)的临床表现特点和照护注意要点。
(4)围产期、产褥期的照护特点,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注 意事项。
(5)产妇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表现、预防和处理。
(6)营养学基础知识;产妇产褥期食谱、营养膳食指导; 会阴清洁、产褥期卫生指导。
(7)新生儿生理特点;生长和发育;新生儿黄疸、尿布疹、 脐炎、湿疹、便秘、腹泻等常见疾病相关知识和照护要点。
(8)新生儿日常照护;居室环境、新生儿衣着、新生儿包 裹、睡眠、抱姿;眼、鼻、耳、 口腔、指甲、脐部、臀部照护;尿布和纸尿裤的使用;新生儿沐浴、新生儿抚触;新生儿用品清 洁、消毒等。
(9)新生儿喂养(母乳、人工、混合喂养);母乳喂养的方 法技巧;母乳喂养常见问题与处理。
(10)新生儿窒息、跌落、烫伤等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应对措 施。
2.实践培训内容。
(1)产妇膳食食谱制订及饮食指导。
(2)会阴清洁、坐浴。
(3)腹带的使用。
(4)孕产妇围产期、产褥期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注意事项。
(5)新生儿穿衣、包裹、抱姿。
(6)协助新生儿沐浴;沐浴前准备工作;眼、鼻、耳、 口 腔、指甲、脐部、臀部照护;更换尿布/纸尿裤;新生儿抚触。
(7)协助母乳喂养(包括哺乳姿势、托乳房方法、含接姿 势等)。
(8)新生儿人工喂养的方法;配奶用物的准备和清洁消毒 等。
(9)新生儿窒息、跌落、烫伤等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应对措 施。
附件4
湖南省医疗护理员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一、考评机构与专家设定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 训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评专家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护理人 员或技师(二级)和取得国家级或省级护理员规范化师资培训合 格证书的护理人员组成。
二、考核形式
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用闭卷方式,实践考 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三、考核内容
理论考核内容为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实践考核随 机抽取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中的两项操作。
四、评价标准
理论考核占 60%,实践考核占 40%,综合考评成绩≥60 分, 即为合格。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2020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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