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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0-02-12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为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速度、扩大检查范围,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动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范围的通知》(湘卫函〔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增加湖南省肿瘤医院等12所医疗机构作为我省第二批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目录见附件)。同时一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物安全防护有关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规定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规定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有关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生物安全防护,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样本采集、转运和检测;按规定做好生物样本交接转运登记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样本和相关信息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生物样本资源等管理工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保存、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相关生物样本及其信息。样本院外运输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要求执行。

二、强化定点检测机构资源整合利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强化疾控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源的整合利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承担辖区内的核酸检测工作,切实减轻疾控中心检测压力,最大限度缩短核酸检测候检时间。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生物安全防护和院感管理,合理调配检验人力资源,切实提升检测效率,在检测工作负荷范围内主动承担辖区内样本检测任务。非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诊治工作需要,主动对接拟送检定点机构,按照“就近就快”原则科学规范进行样本送检,尤其要确保样本转运途中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医疗机构在样本转运或检测过程中若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停止检测并做好防护补救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报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陈斌,0731-84828517

附件:湖南省第二批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目录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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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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