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动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2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速度、扩大检查范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求,经研究,决定启动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启动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为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速度、扩大检测范围,最大限度为疫情防控争取时间,结合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需求,我委确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18所医疗机构作为全省第一批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我委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需求,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或暂停检测。目录内医疗机构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二、严格落实生物安全防护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用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为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规定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规定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保障操作过程生物安全。
(一)采样人员防护要求。采样人员应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级别的个人防护,如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护目镜或眼罩、双层手套、N95及以上口罩(口罩必须做气密性检测,如检测不合格需佩戴正压呼吸防护装置)、防护靴套。
(二)样本运输防护要求。标本由医护人员采集后,放入一次性密封袋内密封,置于标本转运箱后,与标本运送人员交接。标本由专人运送入实验室。标本运送过程中,运送人员应佩戴帽子、一次性外用口罩、手套、隔离衣。院外运输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要求执行。
(三)实验室防护要求。个人防护应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防护级别;检测完成后,防护服用含0.5%—1%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均匀喷雾后按要求脱下,放入高压袋中待进一步高压灭菌处理;工作台面、地面工作结束后用含0.5%—1%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废弃物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三、切实强化人员培训和规范检测程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已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疾控中心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指导。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从事相关检测、运输工作的人员准确掌握相应的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相关人员经内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等有关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程序,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要求见附件2。
各疾控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强化设备试剂等资源统筹,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诊治工作有机融合、无缝对接,推动传染源在医疗机构得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医疗机构在检测过程中若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停止检测并做好防护补救工作,相关情况须及时向我委报告。检测有关试剂由我委统一调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欧阳煜0731-84822240
附件:1. 湖南省第一批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 机构目录
2.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要求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