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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430S00/2019-68138
  • 题裁分类: 指南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2025-12-18 09:5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主题词:信息公开
  • 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在我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jw.hunan.gov.cn/)公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并积极运用政务微信(健康微湖南)等新媒体方式公开。 同时,在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楼一楼信访接待室,联系电话:0731-84822000)等线下场所提供公开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申请的委内机构 

    称: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 

通信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楼一楼信访接待室) 。

邮政编码:410008。

    真:0731-84822000。

咨询电话:0731-8482200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进入委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板块“依申请公开”栏目,进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以下称“平台”),通过下列方式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阅读相关说明后,点击“我要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

2.书面申请:下载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楼一楼信访接待室)。邮寄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 

4.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四)对申请的办理 

我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对要件完备的,及时予以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我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我委可以不予提供。

(六)依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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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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