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45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0-31 17:06
湘卫提〔2025〕18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945号提案的答复
肖伟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医保局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的建议。2024年12月,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详见湘卫药政发〔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紧密型医联体成立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遴选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并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在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切实打通县乡村用药衔接渠道。目前全省142个紧密型医联体均成立了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且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医联体用药目录,各成员单位也根据医联体用药目录完善了本单位用药目录,基层用药种类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的建议。《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区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在加快推进各地的区域审方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中还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与所在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基本实现联动;村卫生室与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实现联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胃肠炎、腹泻等重点疾病化学药品,以推动上级医疗机构用药向基层下沉。
三、关于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的建议。药品配送属于药品经营市场行为,非集采药品的配送由供需双方通过购销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集采药品配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明确“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省医保局在集采药品落地执行时均明确了监测监管要求,强调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要求每个集采中选药品在每个市州的配送企业数不少于3家。对不按合同供货配送、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处理。省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基层反映的药品配送问题,要主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同时,鼓励依托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建设医联体中心药房,要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与配送企业建立会商协作机制,优化偏远地区配送方式,切实保障药品配送的及时性。目前全省有13个县市区已建成中心药房,另有69个县市区的中心药房正在建设当中。
四、关于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的建议。2020年12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湖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详见湘卫药政发〔2020〕8号文件),明确通过综合分析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部门共享等来源信息,经省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集中审议后形成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基层医疗机构可通过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上报药品短缺信息,省卫生健康委依托省短缺药品预警监测中心(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时对药品短缺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核查药品短缺原因,指导医疗机构分类应对药品短缺问题。药品短缺原因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省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对接联系并移交相关短缺信息,尽早化解药品短缺风险。2020年以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保局连续五年发布《湖南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五、关于加强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的建议。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设。今年,省卫生健康委已将省级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建设需求纳入“三医一张网”信息平台二期建设计划,目前正在走项目申报流程。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积极推动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设,争取尽早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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