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81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0-31 16:36
湘卫提〔2025〕38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381号提案的答复
吴颖岚等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省级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基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省妇联单位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通过建立母婴安全“日报告、周分析、月通报”监管机制,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五项核心制度,大力实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诊绿色通道,牢牢守住母婴安全底线。2024年,我省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救治危重孕产妇9644例,救治成功率达99.87%,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5.81/10万,显著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14.3/10万)。
一、关于“设立省级贫困家庭危重孕产妇救治基金”和“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的建议
2022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明确规定:“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2025年3月,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参加职工、居民生育保险的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一个年度内,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此外,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目前,我省已经建立“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惠民保+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下一步,我委将协同财政、民政、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继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确保贫困危重孕产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二、关于“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的建议
2020年12月,省总工会制定的《湖南省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办发〔2020〕26号)明确规定:“将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贫困危重孕产妇家庭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降消”项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对贫困危重孕产妇进行救治,2025年拨付省级补助经费50万元,用于贫困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民政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有关规定,将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危重孕产妇等对象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争取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医疗机构联合社会慈善力量建立相关的专项救助基金,专门用于救助在住院的贫困家庭危重孕产妇。
感谢你们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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