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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42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8-26 12:11

湘卫提〔2024〕19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42号提案的答复


侯爱利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打破竞争堡垒,拓宽中西医结合专业医生职称晋升通道》(第0942号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考试范围

全国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于2001年起实行以考代评,考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实施,考试专业由国家统一设定。目前,国家已开设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三个专业的考试,暂未开设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按照执业范围划分,中西医结合眼科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

二、关于已取得中级职称眼科中西医结合医生的执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湘中医药〔2023〕7号)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或在对应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等其他临床科室执业。对于已取得中级职称并在眼科工作的中西医结合医生,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开展眼科等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出台相应政策,着力解决一线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的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2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4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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