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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72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7-11 15:55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0272号提案的答复

陈丽萍等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建议》(第0272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的建议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217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二)扩大普惠托育服务点布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正在全力推进“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求市县要将托育机构等普惠性教育服务设施纳入中心城区的15分钟生活圈建设标准和内容,推动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服务范围全覆盖,并将相关指标和要求传导到下层次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

(三)逐年分解实施托位数指标。202211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数年度任务目标的通知》(湘卫函〔2022191)明确提出并分解了2021-2025年全省各市州每千人口拥有4.5个托位数指标建设任务,要求各市州按时完成每千人口托位数年度任务目标。截至2022年末,全省共有托育机构2248个,托位17.52万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2.65个,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四)出台减免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关于税收、租金等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确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50%税额减征“六税两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按每月1000元标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我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已积极贯彻落实。根据相关规定,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等部门表示,将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及时向相关部委研提政策完善建议,推动政策效益最大化。在水电等方面,20233月,我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明确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效降低了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五)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20年,我委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卫发20206),明确市县政府应通过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21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托育服务机构。20226月,《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出台。省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支持优化生育政策的实施。2022年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84/年,全省共筹集资金55.8亿元,提供儿童免疫规划、孕产妇和0-6岁婴幼儿健康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提升全省人口身体素质。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争取国、省级财政支持,着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关于强化要素保障的建议

(一)加强用地保障。我委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卫发20226),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其规划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安排适当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二)加强人才保障。一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和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退出职业技能等级具体认定实施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由经备案的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20232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办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编写的《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已出版。二是加强托育技能人才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将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我省技能岗位紧缺(工种)目录,引导培训资源向包括托育产业在内的市场继续产业集中。省教育厅推动我省23所高职高专院校建有相关专业点63个,在校8.5万人;中职学校建有相关专业点162个,在校6.85万人。深入推进1+X试点,已开展母婴护理证书、幼儿照护证书等5类证书试点工作,试点院校18所,考核通过总人数11183人。20228月,我委依托长沙师范学院成立了湖南省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基地。2023年,将组织开展首批全省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并常态化组织开展湖南省托育机构保育师职业技能竞赛,以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管理保障。2022年,我委联合省委编办等四部门印发《湖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详见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4号文件),出台《湖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详见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文件),规范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机构设置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托育机构备案注册摸底核查、安全隐患排查、疫情防控督查3个专项行动,推动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托育机构安全。

三、关于发展普惠托育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作为降低群众养育成本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提升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近三年来,我省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4136万元,支持普惠托育项目47个,新增普惠托位4100个。为有效丰富托育服务供给形式,各地各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举措。一是推动用人单位办托班。目前,各市州、产业工会已推荐托育工作试点单位,省总工会表示,将从经费保障、人才培养、机构孵化等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支持。同时,鼓励试点地区开拓创新、整合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办托场地问题,筹措办托经费,探索办托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我省四家用人单位成功入选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二是推动发展社区托育。《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整合社区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相关地区积极落实《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推进托育机构建设力度。如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七峰社区、金山桥街道黄金社区免费提供场地,在装修费用方面给以支持,积极吸纳企业投资,先后建成3家托育机构三是推进幼儿园办托班。目前,全省幼儿园共开设托班1394个,收托幼儿22439名。我委正联合省教育厅制定出台幼儿园办托班相关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进一步丰富托育服务供给。

四、关于综合利用资源的建议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省民政厅连续五年年均投入1500余万元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提质改造。2021年,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编办等15个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136)。截至2022年底,在全国率先完成孤弃儿童集中养育工作任务,全省1300余名孤弃儿童全部集中养育在14个市州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得到较为全面的保障。目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等地的儿童福利机构已成为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可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群体及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资源;娄底市、株洲市等地的儿童福利机构经编办批准成立附属特教学校,设置特教班,向社会提供特殊教育学位。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一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继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启动省市县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积极整合场地、师资、医育等资源,采取政企院校多方合作方式,依托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计生服务站等,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建设“家门口”“单位门口”的普惠托育机构,切实增加普惠供给。二是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创建,2023年拟申报4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创建,2023年拟评选5个市州,为创建下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打基础。开展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2023年拟评选40个示范性托育机构。三是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充分发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专业优势,指导全省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制定、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工作,督促各市州相应建立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省级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基地,开展托育人才培养及相关课题研究,启动网络培训平台建设,举办各类培训,规范从业人员资质,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托育培训模式。四是加强托育机构监管。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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