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70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7-11 15:44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0870号提案的答复
张明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托育机构托育队伍建设的建议》(第0870号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启动实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实现全员轮训,提高托育人员专业能力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的相关要求,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托育技能人才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育婴员、保育员纳入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的产业集中。同时,加大培训主体政策激励和支持力度,对于托育服务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按规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且开展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市场化培训作用。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二是成立专业机构,分批开展专业培训。2022年8月,我委依托长沙师范学院、省妇幼保健院成立省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基地和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加快全省托育人才培养和婴幼儿专业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培训基地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作用,聚焦资源建设、培训标准、培训项目实施、质量监控等方面,分批开展全省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湖南省托育机构保育师职业技能竞赛,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三是依托高等院校,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目前,我省16所高职高专院校建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点26个,在校学生1.5万余人;30余所中职学校建有学前教育、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点30个,在校学生3.9万余人。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X试点制度,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省参与婴儿照护试点证书的学校14所,试点学生规模5056人,考核通过2511人;参与幼儿照护试点证书的学校34所,试点学生规模6240人,考核通过3352人。下一步,省教育厅表示,将继续推进相关专业点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建好一批婴幼儿照护专业,提升婴幼儿照护办学能力。同时,深入推进1+X证书试点,鼓励更多学生考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学历与技能兼备,增强职业技能水平。
二、关于建立完善的保育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对保育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标准予以规范和要求,促进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建议
2022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详见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文件),从10个方面对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2022年6月,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详见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文件),对保育人员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师等相关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及以上婴幼儿养育照护相关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职业技能标准只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开发,省级无权制定。现行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与托幼保育相关的职业有育婴员、保育师,其职业技能标准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19年3月、2021年12月颁布施行,标准中包含了职业定义、职业等级、申报条件以及相应等级考核要求。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从规范行业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托育人员等级评定、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等标准,加大托育人员培养力度,促进我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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