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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08-06 10:16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王云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安检,以杜绝恶性杀医伤医事件发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省公安厅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内二级以上医院强制安装安检门及必备的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的建议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意见》(国卫办医发〔201727号,以下称《意见》),明确提出:“二级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我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控、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全力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当前,我省部分三级医院已经配备有安检设施,包括安检门、手持安检扫描仪等。2019年,我省将三级医院实施安检比例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医疗纠纷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考核的指标之一。20206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指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使得在医疗机构实施安检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同公安部门,加大推进医疗机构安检工作的力度。

二、关于二级以上医院安装报警等系统的建议

20149月,湖南省公安厅就全省公安机关处置涉医违法犯罪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医院在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监控(安防)中心联网。目前,我省二级以上医院均配备有监控系统,基本配备一键式报警装置。

三、关于对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规范化警务室,提高快速处理能力的建议

20149月,省公安厅印发相关文件,明确要求三级以上医院和县人民医院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提供专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其余二级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周边治安状况及工作需要等,视情设立警务室。城市快警和街面巡防力量根据医院在任务范围内的位置,建立“135”快速反应圈。即:核心区域1分钟内、重点区域3分钟内、一般区域5分钟内的最低时限到达现场处置。

2014年,我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通知》(湘卫医发〔20148号),率先提出“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和“四室”(投诉室、警务室、调解室、监控室)建设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为警务室和调解室提供相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为派驻民警履职提供必要工作和生活便利。目前,我省三级医院和县(市)人民医院的警务室设置做到了全覆盖。下一步,我委将与公安部门积极对接,力争实现二级以上医院警务室全覆盖,为快速处置医疗纠纷提供有力保障。

四、关于将有关措施纳入平安医院考核指标的建议

目前,我省已经将“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情况”、“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培训次数”、“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数量”、“开展安检工作的三级医院数量”等指标纳入医疗纠纷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考核。

五、关于设置急诊绿色通道以及设置安保或警员的建议

目前,我省医疗机构针对急危重症等患者已开辟了绿色通道,确保优先安排,优先诊疗。同时,省公安厅、我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详见湘公发〔201818号文件),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根据内保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保卫机构(保卫处、科),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医务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医院,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1名;医务人员总数在501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保卫人员相应增加2名,专职保卫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0%。医院聘用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足够的保安员。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与医院监控(安防)中心形成网络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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