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54号提案的答复
何清湖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特别是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关心与关注。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促进我省瑶医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建议》(第0354号)提案收悉。您基于瑶医药发展的现状,在该提案中深入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五条针对性意见,对我们启发很大。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与您见面沟通情况及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瑶医药医师获取执业资格的问题
2018年,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中医药〔2018〕5号),启动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我们在实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对我省土家医、瑶医、苗医等民族医人员一视同仁,允许少数民族医人员依据实施细则报名参加考核。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瑶医药的特点,制定相关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促进瑶医药的传承发展。
二、关于瑶医药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
一是关于与高校合作培养瑶医药人才的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认为瑶医药尚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缺乏完善的理论支撑,故瑶医药专业尚未开始院校学历教育的招生培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与省教育厅紧密配合,在以往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录工作的基础上,面向少数民族区域继续开展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录工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基层卫生人才。二是关于举办瑶医药专题培训班的问题。我们积极鼓励江华地区瑶医药从业人员参加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瑶医药分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根据瑶医药人才培养需要,与瑶医药发展牵头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衔接,聘请国内有关专家,择期举办专题培训班,针对性地对瑶医药方面医务人员进行培养。
三、关于瑶医药研究力度尚弱的问题
近年来,省科技厅等部门高度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与转化,先后支持相关单位组建了“中医方证研究转化医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中医肝藏象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在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了“中医特色慢病康养技术研究”、“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研究开发”等项目。下阶段,我们将积极协调省科技厅等部门,鼓励相关高校和研究机构深入开展瑶医药学术研究等工作。相关高校与瑶医药所在民族地区加强学术科研合作过程中,还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遵循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立瑶族医药研究机构、配置研究人员。
四、关于瑶医药诸多单方验方“养在深闺人未识”的问题
我省自2013年正式启动中医药专长绝技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将具有独特中医药特色和疗效的中医药诊疗传统技术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抢救保护了一批全省濒临灭绝的中医药专长绝技,进一步推动了中医药的继承创新,规范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使用。目前,通过各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收集、省中医药专长绝技收集整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考察和评审,我局已公布2批共27项中医药专长绝技项目,含土家医、苗医、侗医等多个少数民族项目,并通过举办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临床骨干高级研修班、适宜技术培训班等项目对相关技术进行推广。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专长绝技收集整理和传承推广的工作力度,并督促永州市对江华瑶医药确有疗效的治疗方法和技术进行收集、研究并开发、推广。
五、关于瑶药产品市场开发尚嫌不足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高校合作”的模式,在继承和保留传统瑶药特色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对传统瑶药进行研究和开发,制成成份清晰、疗效确切、市场认可的瑶药的建议。我们对此完全赞同,并将积极推动落实。下阶段,我们将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今后药品开发中,积极引导我省民族药的开发;二是鼓励企业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对传统瑶药进行研究和开发;三是配合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积极推进成份清晰、疗效确切民族药的临床使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4日
联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