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485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6-11-04 16:05
蔡青云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对化学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第0485号)收悉。对于提案中反映的医疗机构使用化学试剂及其废弃物处理情况,我委进行了调研,结合有关政策和工作现状,就医疗机构化验室(检验科)试剂使用情况答复如下:
一、医院使用检验试剂盒的处置已逐步规范化。2003年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卫医发〔2003〕287号),将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分类为化学废物。我们通过我省临床检验中心了解到:目前医院实验室的检验试剂基本都是使用检验试剂盒,这些检验试剂盒均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对有毒且难以降解的化学品有严格的标准限制,并且试剂盒说明书里明确提示并且告知丢弃时的处理方法和原则。
二、国家已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规和监管体系。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国务院令)的第六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00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第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尽管目前我国就危险化学品出台了相关条例,也明确了监管职能部门,但诚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在具体实际中仍然存在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即使是在化学试剂使用量并不大的医院,也确实有部分对环境有影响且难以降解的少量化学废弃物的处理缺乏相关指导政策,比如分类收集后的病理性废液处,温度计、血压计里的汞等,确存在没有明确处置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确实迫切需要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规范的收集和处置。希望通过您的提案能引起相关部门进一步重视,研究解决此类问题,我委积极支持出台解决此类问题的政策,并强化对本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0731-84822203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分享到微信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