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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0-31 11:16

湘卫建〔202534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0708号建议的答复

张艳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认定医疗机构的屈光不正治疗属于医疗服务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医保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详见发改价格〔20161431文件),明确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

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详见国卫财务发〔202327文件,对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等要素进行规范,包括眼科服务的相关检查、治疗、必需或可选耗材等内容。其中,项目编码KEA3G701,项目名称“低视力助视器验配”,内涵为“指导患者挑选眼镜式、放大镜式助视器等不同的助视器至患者感觉到最佳视觉效果”,收费票据分类为治疗费。

下一步,我委将协同医保部门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全面规范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针对纳入技术规范的新型诊疗项目,同步配套收费政策并明确执行路径,确保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临床服务能力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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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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