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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0-31 11:01

湘卫建〔202524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次会议

0134号建议的答复

申良方代表
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临床医师职称评定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可量化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完善医疗评定体系建设的建议。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临床医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我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详见湘卫人发〔20225文件),构建了省级市州单位三级评价标准体系。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评价标准。
二、关于优化临床医师晋升考核体系,探索多元化评价路径的建议。近年来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坚决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学习经历、出国研修、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通过面试(答辩)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结合用人单位评价和专业理论考试等情况,分别设置相应权重,进行量化计算综合成绩,其中专业理论考试成绩50%、面试(答辩)40%(含专业能力评价15%、业绩代表作5%、答辩20%)、单位评分10%,综合成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专业能力评价。针对卫生健康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聚焦核心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临床专业参评人员,将门诊工作量、收治患者数量、手术量等纳入申报门槛条件。采用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病案进行评价,检验临床能力。
(二)业绩成果评价。全面推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报告、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成果,均可作为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代表作参加评审。
(三)用人单位评价。用人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病种范围等特点制定能够反映参评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贡献、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临床医师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难度、单病种诊疗例数、并发症发生例数、平均住院日及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指标。
同时,我省根据实际设置了30个职称系列(专业),为不同类型人才打造职称评审晋升渠道,科研型人才可参评自科系列职称,教学型人才可参评教育系列职称,实现人才分类评价。
三、关于设立临床医师绿色通道晋升路径,满足特殊人才需求的建议。20254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措施的文件,明确急需紧缺的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学历等条件限制,采取一人一策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我委也制定实施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政策,畅通特殊人才晋升渠道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以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为目标,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临床医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卫生专业人才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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