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65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8-26 11:06
湘卫建〔2024〕2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65号建议的答复
赵亚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药店成为基础医疗机构补充的建议》(第046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血压、血氧、血糖等检测项目的建议
血压、血氧、血糖等检测项目用于人群自我监测时,操作人员可直接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测。但在患者疾病诊断和指导后续治疗等时间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出具专业医学报告,避免因仪器维护不当、操作不规范、结果解读不专业等情况导致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无法保障。
二、关于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出台政策支持药店的建议
(一)省税务局对药店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在支持药店等医药机构购入医疗设备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增值税方面,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店购入医疗设备,可按规定在购进时一次性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有效减轻资金负担。为助力我省药店类市场主体发展,省税务局优化调整政策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报、网、端、微、屏”向药店类纳税人精准推送国家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动态跟踪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助推税费优惠从“纸上”落到药店类市场主体的“账上”。
(二)省医保局对药店的政策支持。一是支持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2021年8月,省医保局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即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并明确评估时限,简化评估程序,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更加便捷地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21000多家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是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报销。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等制度,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依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群体的变化情况,自主申请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等医药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到具有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资质的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2023年5月,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省医保局制定下发《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准入管理、价格协同、管理要求等,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截至2024年3月底,在定点零售药店累计结算1222.65万人次,统筹基金支出173926万元。
三、关于处方流转工作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处方流转工作。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启动处方流转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2021年5月,处方流转平台建成。目前,处方流转平台上有36家医疗机构已开通处方流转功能。省医保局也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全省通用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打通了定点医疗机构向定点零售药店处方流转的通道。截至2024年3月底,全省已有1392家医药机构申请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医疗机构404家,零售药店988家)。
四、关于数据共享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积极推动医药服务数据的共享,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信息系统功能,目前医保信息平台能够完整记录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的所有就医购药信息,相关信息在参保患者授权后可在定点医药机构随时调看,为患者看病就医购药提供支持。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采纳吸收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加大与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药店成为基础医疗机构补充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药店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中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