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0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7-10 16:58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160号建议的答复
赵亚辉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药店成为基础医疗机构补充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血压、血氧、血糖等检测项目开展的问题。血压、血氧、血糖等检测项目用于患者或健康人群自我监测时,操作人员可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测。当以上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用于患者疾病诊断、指导后续治疗等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出具专业医学报告,避免因仪器维护不当、操作不规范、结果解读不专业等情况导致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无法保障。
二、关于药店减税降费政策的问题。为助力发挥药店的基础医疗属性,降低药店税费负担,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如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为鼓励小微类药店发展,先后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等。
三、关于医保部门对零售药店支持的问题。医保部门陆续建立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等制度,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依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群体的变化情况,自主申请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等医药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到具有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资质的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过程中,国家医保局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我省即将出台有关细化落实措施,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同时,还明确提出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关于我省处方流转工作的问题。我委已建设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实现了处方从医疗机构到零售药店的顺利流转。目前已有多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平台上开展处方流转、用药咨询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省医保局表示,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税务等部门,继续支持零售药店在服务人民群众用药中发挥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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