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0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16 10:36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0号建议的答复
肖麟麟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生育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围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
一、关于适当进行延长假期的建议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向单位申请增加产假六个月。《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休假需求,充分考虑异地夫妻和幼儿年龄情况,适时向上级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二、关于针对产检、育儿适当给予津贴补助的建议
目前,我省已将产前检查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一是城镇职工医保方面,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6〕9号)精神,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目前,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报销700元左右(各地略有差异)。二是城乡居民医保方面,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见湘政发〔2016〕2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下一步,拟制定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检查,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你们提出“对产检定额发放津贴或是派送一定额度的诊疗卡来实现”的相关建议,我委将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对于育儿津贴,《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我委将继续抓好《条例》落实,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建立健全育儿补贴制度。
三、关于通过激励托育产业发展的方式来实现普惠托育的建议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以来,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托育服务专项投资18710万元,支持了207个各类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托位18710个。截至2021年底,全省有各类托育机构2116个,已建成托位10.45万个,较上年新增托位3.06万个。
对于你们提出“鼓励当地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给予每个托位一定额度的补贴金。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建议,《决定》已对相关内容做出相关规定。我委在起草落实《决定》实施方案中,将重点做好工作任务的细化分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你们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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