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16 10:33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答复
刘志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三孩政策落地落实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围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
一、关于提倡适龄婚育的建议
近年来,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围绕提倡适龄婚育有关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省总工会加强情感关怀,做好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服务,着力打造“湘约”职工婚恋服务品牌,将单身职工婚恋关怀作为“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竭力为全省单身职工提供了更多、更好、更温馨、更有效的婚恋服务。根据当前单身职工情感焦虑、交友技巧缺乏等情况,聘请专业婚恋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在婚恋交友活动和女职工素质教育大讲堂中,讲授婚恋和情感课程,帮助单身职工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和健康的婚恋观。团省委积极开展青年婚恋交友和健康向上的青年交友交流活动,打造规范安全的交友平台,由省青少年活动中心具体承办“青春有约·缘来是你”单身青年交友联谊活动。省妇联着力搭建青年交友平台,举办多场联谊类型活动,为来自机关、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的优秀适龄青年搭建交友平台。
下一步,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表示,将继续高度关注婚育年龄推迟的现象,加大对适龄婚育文化的宣传,完善婚恋交友平台,为适龄青年创造交友条件。
二、关于实施生育奖励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着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机制。2021年,筹集资金55亿元为孕产妇和0-6岁婴幼儿提供健康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资金4000万元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安排资金4098万元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同时,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1〕1号),规定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落实生育津贴待遇。
对于您提出“出台奖励政策,生育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在入园入学入托方面给与三孩家庭托育费用补贴”的建议,《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抓好《条例》落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督促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三、关于拓展普惠育儿服务的建议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截至2021年底,全省有各类托育机构2116个,已建成托位10.45万个,较上年新增托位3.06万个。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支持医疗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探索社区建设托育服务点,完善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出台《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对于您提出“在入园入学入托方面给予三孩家庭托育费用补贴”的建议,《条例》已明确规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下一步,我委将认真抓好《条例》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关于制定差异化住房政策的建议
(一)在购房优惠政策方面。据了解,目前全国出台针对二孩、三孩家庭住房补贴政策的地区有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甘肃省临泽县和江苏省海安市。均是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政策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全国范围内并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层面出台针对二、三孩的住房补贴措施。
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表示,积极支持生育政策,部分市州已出台支持生育的住房公积金购房优惠政策,依法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按有关要求提高贷款额度。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协调推动相关市州出台支持三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住房保障政策方面。2021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新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详见湘建保〔2021〕188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条件,可以纳入当地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制定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并可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将在坚持“房住不炒”原则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各市州实际情况,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政策研究,既保障合理住房需求,又严格要求,防止炒房。督促和鼓励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研究各类群体的实际情况,积极筹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能力,降低保障条件,为城镇多孩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条件,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五、关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的建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2021年,相继组织了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排查整顿就业招聘中不合理限制条件专项行动,并将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同时,联合多部门开展了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检查单位3157户次,查处相关违法案件86件。
为让更多的女性享有权益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加强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有关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针对女性出台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省妇联将继续关注青年交友平台搭建和宣传适龄婚育共识,推进湘女素质提升工程,开展线上线下适合女性特点的家政、手工、电商等技能培训,创建一批培训示范基地。健全维权联动机制,着力做好妇女维权服务。省总工会将推进爱心托育托管工作,推进用人单位母婴关爱室建设。着力提升女职工政治素养、文化水平、技术技能,建设高素质女职工队伍。
六、关于实施减免税收政策的建议
您提出,税务部门要对按政策生育三孩家庭创办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省级层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生育三孩家庭创办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在增值税方面,月销售额低于15万或季度销售额低于4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在免征增值税方面,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提高到100%。对于您提出“对有效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的建议,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省税务局表示,将积极收集意见建议,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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