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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1号意见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16 10:13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1号意见的答复

腾绪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个体医生医师资格认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19997月,原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明确对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对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到1999930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1231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1231日。

20003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原湖南省卫生厅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医师认定工作,对19986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认定医师资格工作在20006月底结束。

200311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为妥善解决我省部分人员因未能及时提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的问题,按照原湖南省卫生厅20042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湘卫人发〔20043号)要求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按照原卫生部规定补办时间截止2004630

二、关于个体医师遗留问题的处理

20223月,我委就“老人老办法”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遗留问题有关事项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请示,请求明确“老人老办法”医师资格认定的截止时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回复,“老人老办法”医师资格认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截至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医师资格认定的政策无调整。

、目前我省认定医师资格信息管理情况

经统计,我省取得医师资格认定人员约10万人,均按照《医师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认定类医师资格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不符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核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3)有关规定,可申请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无开展医师资格认定政策,对于符合《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的,可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

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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