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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3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1-08-25 09:13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38号建议的答复

                             

李丽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结合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力度的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委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强化财政保障和支持。2020年用于支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达7.8亿元,其中包括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2.56亿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83亿元、贫困地区基层人才岗位津贴和人才引进6814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养3624万元、医疗卫生人才培训7680万元、订单医学生免费培养3933万元、乡村本土化人才培养2415万元等。通过不断加大投入,全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二、关于多渠道引进留住人才的相关建议

我委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工作,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相关部门,不断建立完善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努力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切实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一是直接考核招聘。我委会同省委编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卫发〔20183号)明确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二是适当提高岗位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进一步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通道。三是提高编制资源效益。省委编办表示: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可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编制只核定到单位不到具体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注明“备案管理”。下一步,省委编办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切实规范编制使用,提高编制资源效益。

三、加大对现有人才培养与使用的相关建议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使用工作。一是利用国家及省级培训项目资金,针对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等不同对象,坚持需求导向,以补短板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开展了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培训。2020年,共培训基层卫生人才1784名(临床医师646名,骨干全科医生164名,乡村医生974名)。二是开展同质化培训。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医院的作用,综合利用短期培训、进修、跟班、专项学习、专家下乡查房、带教讲学、远程等手段对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进行同质化培训。三是开展全省基层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在线考试考核工作,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需逐一通过与其岗位能力要求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考核。四是定期从乡镇卫生院院长中选调工作业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任职。

四、关于改革薪酬分配制度的相关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鼓励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岗变薪变”等相关建议,我委会同省委编办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调控水平,在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重点倾斜,具体倾斜幅度由各地按照与当地县市区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扣除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主管部门对其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同时,我委将不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自主权,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发放基本工资的前提下,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法,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下一步,我委将充分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生动力,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层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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