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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08-06 08:27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钟果林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思路,并与您保持了良好的沟通联系。结合前期沟通情况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目前,我省已明确对乡村医生采取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30-40%)、一般诊疗费补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参合农民患者自付1元,其余4元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基本医保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省财政统筹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平均每年每个补助5000元左右)等3种补偿方式。同时,我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卫发〔20183号),该文件明确: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实施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单位承担部分通过部门综合预算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予以补贴。

二、实施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对曾在我省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且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连续工作5-8年、8-12年、12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分别给予每月60元、90元、12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其中省财政承担不低于50%不等的补助经费。2016年,省财政再次提高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月90元、120元、150元。2016-2019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了专项资金7340万元。

三、争取出台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文件。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文件)明确提出:设立行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每年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补助6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对实施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由地方财政和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时离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个人进行补保,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今年以来,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制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联系衔接,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水平。同时,我委将与相关部门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形成乡村医生正常退出机制,争取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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