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5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08-05 17:17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5号建议的答复
聂晓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省园区妇幼保健工作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湘潭市人民政府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湘潭市妇幼健康工作一直处于全省前列,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核心指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省、市相关民生实事工作均超额完成任务。按照区域规划,湘潭市现有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县妇幼保健院、湘乡市妇幼保健院、韶山市妇幼保健所、雨湖区妇幼保健所和岳塘区妇幼保健所6家妇幼保健机构,但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和湘潭高新区3个园区没有独立设置妇幼保健机构,各园区妇幼健康服务分别在雨湖区妇幼保健所和岳塘区妇幼保健所以及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医联体的指导下有序推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园区内户籍和流动人口逐年增加,对园区妇幼健康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您提出的两项工作建议对于保障园区妇女儿童健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予以落实。
一、加强园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范妇幼卫生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4 号)等文件精神,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潭政发〔2019〕12 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湘潭市加强下放产业园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4号),上述湘潭市的两个文件明确提出:“下放产业园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规范园区行政行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湘潭市有关文件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和“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等与妇幼保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市管园区目录》内容,相关事项权限已下放到各园区,各园区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设置。同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委将督促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在各园区独立建设妇幼保健机构前,继续由湘潭市妇幼保健院、雨湖区妇幼保健所和岳塘区妇幼保健所为湘潭市辖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和高新区3个园区提供妇幼健康均等化服务,满足园区居民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保园区妇女儿童健康。
二、加大政府对园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方面,湘潭市人民政府拟将园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纳入《湘潭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湘潭市区域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2021-2025年)》,以规划先行来引领妇幼保健资源的合理布局及落地。另一方面,湘潭经开区与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正在联合申报湘潭市妇幼保健院九华分院建设项目,湘潭市人民政府将督促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在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其他两个园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也将依据试点情况分步骤推进落实。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就正在推进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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