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建〔2016〕57号B类
高德知代表: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农村部分居民计生奖扶政策的建议》(第1762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委主办,省财政厅会办。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问题
从2004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政策,当年确定的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我省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2009年,国家建立了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奖励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2012年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资金全部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7%以上,省级财政承担23%以上,2015年共发放资金3.92 亿元。
我省各地在执行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也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地提高奖励扶助标准。2013年,原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将利益导向项目的提标扩面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估,明确规定“在农村奖扶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以及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系列奖励扶助政策时,提高标准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各市州、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争取其他部门支持,各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提标扩面后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2013年,全省已有38个县市区提高了农村奖励扶助金标准,花垣县提高100%,湘潭市于2009年就将农村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我们认为,您提出“适度提高农村居民计生奖励标准”的建议很有道理。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偏低,帮扶和保障作用不断减弱。目前,我委正在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在国家的基础上提高本省标准。
二、关于将终身未生育(含未生育而收养子女)人员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的问题
2016年年初,我们已经将夫妻终身未生育且合法收养一个孩子,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其他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奖励扶助。
目前国家尚未将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对象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畴。由于农村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政策,中央财政承担50%以上的资金,因此,是否将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对象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畴,需要提请国家决定。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汇报,请求国家予以考虑。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0731-84822138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27日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常德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