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建〔2016〕35号B类
刘贻银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尘肺病问题的建议》收悉,该件由我委主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办。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对尘肺病多发区重点扶持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省财政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2013-2015年,省财政共拨付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1074万元,其中2013年240万元、2014年340万元、2015年494万元,重点用于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培训等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后的治疗、康复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主要投入职业病检测、评估、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经费,根据这一责任划分,目前由省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对尘肺病多发区重点扶持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且省政府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省财政原则上不设立新的专项转移支付,已有的也要大力压缩和减少,专项个数已由2014年的126项减少到2016年的81项。
二、关于将尘肺病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尘肺病等职业病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早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尘肺病人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15年6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化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政策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6号),将参加新农合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患者纳入新农合普通住院报销范围。
三、关于加大对尘肺病多发区工伤保险金调剂力度的问题
目前,我省建立了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对工伤保险征缴相关责任履行到位,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基金亏损的,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对该统筹区将给予一定的调剂金。近年来,考虑到邵阳高危企业多、工伤事故发生率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实际情况,省级工伤保险基金一直将邵阳作为调剂的重点,2015年就先后两次下拨资金对邵阳市县进行了调剂。今后,还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的市(县、区)给予一定倾斜。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合管办) 0731-84822196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5日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邵阳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