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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83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6-08-02 17:22

湘卫建〔201632B

 

伍拥军代表: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尘肺病人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的建议》收悉。该件由我委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办。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近年来开展的尘肺病防治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尘肺病防治工作,尤其重视尘肺病患者的救助工作。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湘政办发〔201468号)(以下简称《规划》),将尘肺病防治列为全省职业病防治首要内容,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尘肺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尘肺病救助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规划》明确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总体目标,2020年,全省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尘肺病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的防治目标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同负责、形成合力的防治原则,制定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强化宣传培训,完善监管体系和工伤保险制度等系列政策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等各部门积极履职,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面组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网络报告,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人关爱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大力提高全省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业务能力水平。2015年,各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报告率均在95%以上,共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才3000余人。此外,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了一次全省农民工职业病患病情况调查,调查结果为全省尘肺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重点开展了石英砂和金矿开采,石棉制品、水泥、木质家具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粉尘专项治理行动,今年还将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行业粉尘的专项治理行动。今后,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还将以您的建议内容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培训,加强监管执法,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的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科学防治,全面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您的建议对于下步我们全面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非常有益。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以深入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和全省《规划》为契机,全面加强尘肺病防控工作。我们目前已经组织完成了全省已诊断的农民工职业病相关摸底调查,重点了解了已诊断的农民工尘肺病发病分布及诊疗现状。下一步,我们将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建立健全尘肺病的救助机制。

二、关于由政府牵头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基金,建立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民政救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慈善机构参与的立体式救助体系的问题

2015年开始,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省职业病防治院自筹资金为农民工尘肺病患者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为每位农民工尘肺病患者自费部分减免2000元医药费。今年513日,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又在我省设置长沙代表处,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长沙代表处职能。该基金会是在国务院两任总理亲切关怀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性慈善机构,长沙代表处的设立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尘肺病救助工作。

《规划》中明确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作为十三五期间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该工作机制和您提到的立体式救助体系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目前,政府部门正在逐步建立多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完善职业病救助体制。今年4月底,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联合举办了湖南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大型宣传活动中,有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工人代表、慈善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下一阶段,我委将联合省政府各部门大力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劳动者的健康知识水平,努力完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救济等保障制度,全力呼吁慈善机构、新闻媒体等共同关注职业病防治,帮助职业病患者,全面建立健全立体式救助体系

三、关于将尘肺病纳入新农合和大病医保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落实大病保险政策,按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保三个目录报销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费的问题

根据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专题为您的此项进行了答复,其观点是:单位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认定的尘肺病农民工医疗费没有政策依据。

主要理由如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使其在遭受工伤事故时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基本保障。从实际操作中来看,建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机制是先行支付的关键所在,否则将会导致用人单位逆向选择拒绝参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先行支付基金追偿的主体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过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基金征收和待遇发放的职责,现在则要担起先行支付的调查、决策、追缴等全新职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均无法适应。同时,先行支付追偿的顺利开展,需要得到法院、银监会等多部门大力支持。就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这些部门均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相应权限拒绝支持配合。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未明确以及无法律法规授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相应权限的情况下,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具体实施办法难以落到实处。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0731-84822014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524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益阳市人大常委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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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8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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