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建〔2016〕7号A类
李忆湘 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考核的建议》(第1993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根据您对乡村两级特别是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提出的具体理由和建议,我委已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责分工指南>和<政府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议(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层发〔2016〕5号),以实现政策文件与基层实际匹配融合。现就政策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文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明确乡村两级分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工指南)》(下简称《指南》),进一步划分了乡村两级承担12大类45小项服务的任务比例,明确了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责,避免了相互“扯皮”和工作推诿。同时由于与现行政策和工作实际不符,对原省卫生厅出台的《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予以废止。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针对以往对村卫生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不统一、经费分配不合理、国家政策要求与基层实际不兼容等问题,制定了《政府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议(试行)》(下简称《协议》),从完善考核方式、规范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明确了村医按照“做多少事,给多少钱,钱随事走、购买服务”的原则,结合自身服务能力自主签约并根据签约量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拨付资金,改变了过去卫生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
(三)强化县级主体责任。为确保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延续性,从省级层面对《指南》和《协议》的贯彻执行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强化了县市区的主体责任,增强了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双向制约。如要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总量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村医具体任务量根据签约实际确定,从而将国家政策要求和基层实际操作进行了调整完善;要求县级制定统一的村卫生室考核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卫生院无权单独制定项目考核和资金分配方案;对村卫生室项目考核由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牵头,组成以乡镇卫生院为考核主体、村委会负责人、村医代表参与的联合考核组,提升考核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申报的意见,采取“半年预拨50%、年底考核结算”的方式,统一通过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直接打卡拨付经费给村医,解决了过去由乡镇卫生院现金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当然,对于连续两年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明确了责令整改或取缔购买项目服务的资格。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具体理由和建议对我们启发很大,同时也在我委出台的文件中得到了一一回应。
二、文件实施效果及下阶段拟采取的措施
今年3月份,我委已在全省基层卫生工作会议暨县市区卫计局长培训班上将《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责分工指南>和<政府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议(试行)>的通知》文件下发,并就《指南》和《协议》的实施进行了专题讲解,提高了县市区落实政策文件的实效性。从近期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普遍反映省级文件的出台实事求是、便于操作,考虑了基层乡村医生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政府购买的形式解决了过去国家政策要求与基层实际不符的问题,同时从多个方面确保了村医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权益不降低,维护了国家政策的初衷。各县市区已出台了相应的村卫生室项目管理方案,并从一季度开始按照省级要求与村医签订了统一协议。
下阶段,我们将一方面督查文件执行特别是对村医协议签订情况、县级对村卫生室考核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情况抽查复核,强化文件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将及时收集各地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症下药、调整完善,对文件内容理解有疑问的及时回应,确保政策不走偏、不走样。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0731-84822161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13日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株洲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