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建〔2016〕6号B类
莫益民代表:
感谢您对全省医改工作特别是社会办医工作的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医改步伐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民办三级规模医院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委主办、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单位会办。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办医的主要支持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增加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45)号)。我省在前期已有政策的基础上,2015年由省发改委牵头,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社会办医政策,送审稿已经报送省人民政府,正式文件近期即可印发。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另外,省里还要求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进一步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药诊所。
二、关于医务人员编制身份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于民营医院从公立医院引进人才保留其事业编制,或者给民营医院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名额”。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角度来看,目前存在实际困难。
第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2号)明确,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上述两个条例,从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来看,民办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不安排事业编制。
第二,国家要求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事业编制是经国家规定核定程序后,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配备领导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为有效节约行政成本,国家要求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第三,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按照国家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举办的部分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其走向市场,以改革过去政府独家办公益事业的方式。
第四,容易引起其他民办单位的攀比。民办医院、民办学校较多,如果民办医院进人保留编制,或给民办医院安排事业编制,势必会引起其他民办单位的互相攀比。
三、关于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省财政实力不强,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无法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入社会办医的目的之一就是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因此,财政扶持需分清重点、突出方向。对于国家政策已经明确的、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财政部门将采取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其他一些项目,暂时难有余力对民办医院进行大规模扶持。
四、关于投资补助和税收优惠的问题
中央投资项目均由国家层面决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大支持协同力度,帮助社会办医院争取有关项目;另外,我省目前尚未制定针对社会办医的贷款贴息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均已贯彻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就社会办医的人才瓶颈、优惠政策等相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争取尽早出台有利于医疗卫生人才合理流动的多点执业、职称评定以及养老保险以及如何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扶持等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体改处 0731-84828627;省财政厅社保处 0731-85165357;省编办事编处 0731-82219371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13日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益阳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