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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13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09-11 16:44

黄荣玲代表:

提出的《关于明确将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的建议》(第0613号)收悉,我局认真组织研究,结合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提出了明确规定

2025430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200631日起施行至今,期间进行了修订,现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和“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二、我省对艾滋病患者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或其他可能被传染者以及接诊医生提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患者对其配偶或性伴侣的告知义务,我委积极推动我省相关立法工作,《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3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202210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现行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经确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确证结果,由住所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或者其他可能被传染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传染;就医时,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接诊医生”。

但现行的《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未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目前,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版)要求,我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固定性伴侣定期开展了免费HIV抗体检测,实现感染者配偶/固定性伴每年至少1HIV抗体检测,检测比例达95%以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我局将积极配合省人大、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立法调研,推动将《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的修订纳入计划,适时对其进行修改二是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研究制订和细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如配偶或固定性伴侣)管理政策,进一步细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三是持续督促、指导各地履职尽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遏制我省艾滋病疫情传播蔓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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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1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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