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44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7-15 11:35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44号提案的答复
姜欣等委员:
你们提交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我省人口增长的建议》和《关于全面推进湖南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我省人口增长的建议
(一)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一是对于你们提出的在现行产假158天的基础上,增加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20天的基础上,增加至25天的建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已经明确,产假期满,可以通过本人申请的方式请假至婴儿1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充分考虑到女性身心健康恢复和照料子女的需求,也考虑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休假政策提出更优调整建议,最大程度保护女性权益,提升群众生育意愿。二是对于您提出的将产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项目,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的建议。我委与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1〕1号)明确规定: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落实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二)强化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近期,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前正在按程序行文中。《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在满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标准及规模的基础上,鼓励根据绿色完整社区建设标准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下一步,我委将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三)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一是消除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了人社、教育、司法等九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保招聘信息不含有任何性别歧视内容,不得有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权益行为,从源头把关,确保妇女的就业和劳动权益得到维护。二是提升女性技能。实施技能培训增效工程,着力打造“湘技湘能”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实施湘女素质提升工程,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妇女、城镇登记失业女性、女性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女毕业生、脱贫妇女等就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储备职业技能,促进充分就业。三是保障女性权益。加强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努力促进就业公平。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四)完善住房税收等奖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详见湘建保〔2021〕18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该政策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继续研究完善相关住房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二、关于全面推进湖南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
(一)做好婴幼儿托育服务顶层设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我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精神,制定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卫发〔2020〕6号)、《湖南省托育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详见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文件),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对于建立托育服务财政投入专门制度,落实对托育机构的政策支持,我委将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协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进一步支持各类托育机构发展。
(二)构建多元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946号),普惠托育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国家要求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2020年以来,我委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托育服务专项投资18710万元,按举办类别划分,民办托育服务项目184个、占比88.89%,公办和公建民营等托育服务项目23个、占比为11.11%;按举办主体划分,幼儿园举办的托育服务项目106个、占比为51.2%,社区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5个、占比为2.4%,家政公司、培训早教等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占比为46.4%,托育服务机构举办主体涵盖了民办、政府办、幼儿园办、社区办等。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托育服务有关要求,加快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抓好全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建设分解任务的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既定托位目标任务。二是统筹建设一批具有托育服务、人才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公办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继续支持建设一批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着力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三是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示范经验。
(三)建立托育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规定,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及“双告知”,市场主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利性托育机构设立登记时,名称中行业表述使用“托育”,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托育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将着力强化“托育服务”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通过“湖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省直相关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接收信息,反馈接收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派至本部门相应许可审批或监管机关。各许可审批或监管机关办结许可、备案等手续后,通过“湖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办理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托育市场准入机制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我委牵头联合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湖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4号,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登记和备案办法》明确了举办托育机构的主体、登记和备案的范围,细化了登记和备案的流程,规范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资质,规定了及时在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等内容。
(四)优化托育服务人才队伍,提高托育服务质量。近年来,我委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的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工作,确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分批次开展培训。省教育厅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目前,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优质教材和课程资源,推进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相关教材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行业学(协)会和示范托育机构力量,开发高质量培训指导教材和资源库。
感谢你们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