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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79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7-15 11:31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79号提案的答复

郭细军委员

交的《关于将51县市区远程医疗纳入全省重点民生实事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等单位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全省的统一“互联网+医疗健康”网络平台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了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了全员人口、妇幼保健、基层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主要卫生健康业务信息系统。截至20225月,平台汇聚全省7500万全员人口个案、6300万份居民健康档案、300多亿条诊疗记录搭建了湖南省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平台,接入各类医疗机构1024同时,依托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设立了远程协作网,并与基层医疗机构对接。截至2021年底,我省共有远程医疗协作网71个,并委托省级质控中心加强质控,明确工作运行和责任机制,充分调动机构、人员积极性,探索覆盖全省的远程医疗现实路径和运行模式。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推广“乡检查、县诊断”模式,助力分级诊疗实现群众在家就能通过手机进行健康监测管理、问诊复诊、预约检查,村卫生室检查通过远程医疗协作平台由县级医院给出诊断意见或结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费用一站式结算、电子病历及电子健康档案查询等业务应用场景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二、关于医保部门出台远程医疗医保报销政策措施的建议

根据国家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6月,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35号)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保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省医保局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省医保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0号)、《关于开展部分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估核定工作的通知》(湘医保价服函20218号),确定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心电监测等7个“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上项目试行期满,经省医保局组织评估核定正式价格后,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和指导“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

三、关于省财政每年(35年内)解决各县市区10万元工作经费的建议

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市区及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经费应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近年来,省财政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大投入重点推进了省级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县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推进远程医疗服务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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