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提〔2017〕2号A类
马俭平委员: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医疗废物处理乱象休矣》提案(第0443号)收悉。该提案由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办。我委高度重视该提案,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充分吸纳有关建议,现结合我委职能和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要求答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的管理依据和责任主体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范畴。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的源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医疗废物的源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卫生部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处置。医院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分类、暂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主体;医院外的医疗废物从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处转运到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及集中处置的全过程,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全程监管,已经形成一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管理体系。
二、我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根据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从2006年开始至今,我省以市州为单位建设医废处置中心,目前,我省14个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基本建成运营,未建成运营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原则统筹安排相邻市异地进行安全处置。但是,我省部分基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医疗机构因点多线长面广、单个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不大等原因,收集路线长,运费高昂,尚未纳入集中处置。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目前,我省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均按照以上国家相关要求予以实施,虽存在管理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但近年来没有发生因医疗废物污染导致的传染病爆发和大面积污染事件。
三、医疗废物管理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工作目标
我国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起始于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该院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模式为依托举办了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培训班,在全国推行医疗废物的管理。随后,原省卫生厅开展了我省医疗废物管理的调研以及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2003年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后,原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2009年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办公室、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项目确定了湖南省作为项目省,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开展医疗废物管理试点工作,我省益阳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参加了试点,在全省150家医院推广,实行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2016年该项目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和中国医疗废物可持续管理项目组的项目评审验收。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及相关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中明确,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并且在《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进一步明确,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对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中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
五、2016年报道的长沙、岳阳医废事件相关情况
2016年7月我省长沙、岳阳连续发生两起非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案件,7月8日经济参考报网以“公立医院医疗垃圾流入”黑作坊“为题追踪报道我省医废事件,我委高度重视,从自身做起,加强行业自律,严把源头管理关。我委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与《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专项检查,迅速部署全省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在严格医疗机构医废管理的同时,我委密切联系公安、环保等部门,追踪案件情况,立案调查结果没有发现涉及从医疗机构倒卖盗卖医疗废物的情况。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引导、多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减少缺失环节,实现闭环管理,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才能踩实安全底线,使医疗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落到实处。
今后我委将继续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电话:0731-84822203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