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088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6-11-04 16:12
罗爱静等委员:
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与支持!你们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生多点执业体制机制问题的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设计,使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于2014年底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可以说,医师多点执业基本上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修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将医师多点执业中涉及到的医师注册等法律问题纳入了修订范围,正在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关于完善对《执业医师法》的修订问题,我们将收集《执业医师法》与目前医师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意见建议。
二、关于“稳步推进‘社会人’的转变改革,规范多点执业服务价格区间,保障各方权益”的问题
(一)关于公立医院人事政策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要求,自2012年起,我省公立医院就启动了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建立了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所有公立医院进人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个别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相关程序报批后调入。所有公立医院人员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了以岗位职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绩效分配、优绩优酬。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拟从今年开始,在部分公立医院开展人事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其核心是按照去编制化、去行政化思路,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使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这与你们建议中的有关内容不谋而合。
(二)关于卫生系列职称评聘政策问题。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合格即聘;高级职称在单位有岗位职数的前提下,实行笔试(占综合成绩的65%)和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5%)相结合的评聘政策,对科研课题、成果没有作硬性要求。
(三)关于退休及体制外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实施办法》没有对退休医师和体制外的医师在实施多点执业时进行特殊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退休医师和体制外的医师在实施多点执业时与在职医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待遇;且由于目前人事管理的一些机制问题,退休医师和体制外的医师在实施多点执业时实际上更具灵活性。
(四)关于规范多点执业服务价格区间,保障各方权益的问题。我省各医疗机构均执行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物价收费政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多点执业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务协议中应当约定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服务价格区间与各方权益的维护,可通过签订劳务协议予以保障。
三、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监管”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均对多点执业医师及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监管提出了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查等,促进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多点执业效果。
四、关于“建立医师多点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发展医生团队多点执业”的问题。
《实施办法》对“医师多点执业风险分担机制”作出了一些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务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多点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关于发展医生团队多点执业问题,国家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可根据临床实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探索。
五、关于“政府牵头加强社会医疗资本、机构与公立医院建立合作”的问题。
今年,我省将以稳步实施分级诊疗为目标,指导、鼓励大型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包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区域签约分级诊疗服务,推广医联体模式。建立了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全可自主签订人才资源共享,人才培养、输出的协议;且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的统筹安排下,可在医疗联合体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不受《实施办法》相关条件要求的约束。当然,规范执业、确保质量与安全是前提基础。
欢迎你们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0731—84822200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3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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