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50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08-05 17:18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50号建议的答复
胡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会办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妇幼健康工作,积极协调争取到数十个中央预算内投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优化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全省逐步建立了“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四部制”(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儿童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管理、妇幼保健重点专科建设、爱婴医院创建等活动,有效提升了全省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实施妇幼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现阶段我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编制配置不足、财政投入有限、基层“网底”不牢等。我们将结合实际,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一、关于做好顶层设计,规范编制,科学定编的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原省卫生厅与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详见湘编办〔2009〕20号文件),对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配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的1:6万-8万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编制数为编制总数的15%;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的1:2万-3万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编制数为编制总数的30%;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的1:1万-1.5万配备,保健人员编制数为编制总数的40%。为抓好贯彻落实,省编办又下发了《关于实施<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编办〔2009〕45号),要求各地按照标准重新核定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目前,多数市州和县市区已按要求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对于暂未落实的,我委将会同省编办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加强督促落实。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卫发〔2018〕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特聘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等紧缺岗位人才,充实基层妇幼健康服务队伍;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卫生技术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全日制医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人才,可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基层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的比例,设置农村基层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特聘岗位等。
二、关于加大投入的问题
目前,各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保障政策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当地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结合妇幼保健机构所获得的医疗等收入,比照同类型事业单位安排人员经费。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项目补助形式予以支持。目前,全省实施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有16项。其中,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2个项目自2009年起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癌”免费检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防控、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高危人群出生缺陷干预检测、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8个项目于2019年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住院分娩项目于2018年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产前筛查、降消、爱心助孕5个项目仍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这些项目聚焦的都是母婴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等重大民生问题,与妇女儿童的健康息息相关,所需项目经费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助,并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初预算。2019年,省级财政共投入1.2亿元进行专项补助。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争取省级财政适当提高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结算标准以及扩大补助范围,逐步实现全免费、全覆盖。三是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妇幼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以来,我委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6个(省级1个、市级6个、县级39个),总投资32.39亿元(中央投资6.07亿元、地方投资26.32亿元),有序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争取中央补助3000万元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购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争取省级补助1400万元支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购置“两癌”检查设备。下一步,我委将协助省财政厅开展相关调研,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建议和意见,努力争取更多支持。一是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请示,继续加大妇幼保健事业的投入,从更高层面争取支持。二是掌握基层服务能力真实情况,争取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三是加大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投入,争取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到位。
三、关于乡村妇幼保健人员薪酬待遇和系统化培训的问题
(一)保障基层薪酬待遇。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我委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密切配合,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倾斜政策。主要政策有:一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二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三是实施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2013年,我省建立“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对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农村卫生院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人才津贴。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适当高定,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或一级;列入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二档或二级。五是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水平按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一般来说,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同经历的事业单位在编妇幼保健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大体相当;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内部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自主分配。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二)加强基层系统化培训。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提出“改革后,不再批准设立具有培训、疗养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培训疗养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宜单独设立培训中心。我委将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社会化购买服务机制,实现向社会力量购买培训服务。同时,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对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开展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督促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此外,我委还将积极协调省教育厅,支持省内各医学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助产、妇幼保健专业并尽快启动实施,以解决助产机构和妇幼保健人才短缺问题。
四、关于打通妇幼健康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一)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见湘办〔2019〕85号文件)明确:对实施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由地方财政和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时离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个人进行补保,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设立行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每年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补助6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湘西自治州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已纳入2020年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对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交于其承办,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
(二)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我委主要采取了四项重要举措:一是开展大专本土化人才培养。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计划投入9000万元,为全省51个贫困县定向培养3000名基层卫生本土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开设临床医学(含医学影像诊断方向)、护理等8个专业。项目实施两年来,共招录学员2200名,其中2018年录取1000人,文理科上二本、三本分数线的共318人,占录取总人数31.8%;2019年录取1200人,文理科上二本、三本分数线的共241人,占录取总人数20.1%。2020拟招录850名。二是开展乡村医生本土化培养。2019年招录1100人进入11所省内医卫类院校全脱产学习,2013-2019年培养规模达到6700人,已经毕业四届共3000多人走上了基层卫生工作岗位。三是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19年,我委利用国家项目资金,开展了2019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全年培训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19874名(临床医师646名,骨干全科医生164名,护士2895名,乡村医生13302名,骨干乡村医生285名和基层卫生管理人员2582名)。四是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2019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委制定《湖南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详见湘卫函〔2019〕31号文件),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一方面,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医院的作用,综合利用短期培训、进修、跟班、专项学习、专家下乡查房、带教讲学、远程等手段对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进行同质化培训。另一方面,开展全省基层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在线考试考核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逐一通过与其岗位能力要求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考核,对医疗服务至少66个病种实行逐人、逐病种过关考试。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有效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增加乡村医生配置。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卫发〔2018〕3号)规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0人。自2019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下一步,我委将协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重点加强女性村医的培养,在村卫生室重组过程中尽可能保留女村医,同时,有计划地选聘部分具有高中学历的女青年,委托高校进行定向培养。
(四)完善场地保障机制。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在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时,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划归地方事权,不再安排资金。2019年,省政府将基本消除村卫生室“空白村”纳入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我委联合省财政厅及时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消除村卫生室“空白村”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基层发〔2019〕1号),明确对村卫生室“空白村”无业务用房或房屋建设不达标的开展标准化建设,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8万元/所(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万元/所)。全省投入1.2亿元(省级财政4612万元,地方财政7406万元),全面完成了1153个村卫生室“空白村”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部配备了合格乡村医生(含乡镇卫生院派驻)和必备的设备,促进村卫生室建设提质提速。
(五)加强健康宣教。2017年,我省出台《湖南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详见湘医改办发〔2016〕7号文件),明确提出:到2020年,力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家庭医生对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和评估,实施健康监测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按需定期开展上门随访、健康评估、健康咨询、医疗护理康复、中医药“治未病”、远程健康监测等服务。并通过移动客户端建立微信群、qq群等渠道,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宣教服务。同时,依托湖南省12320网络孕妇学校,传播同质化健康知识,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备孕、孕期保健、产后康复、科学育儿及儿童保健等健康知识,积极引导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主动接受妇幼健康服务。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就正在推进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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