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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1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9-11-27 17:40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617号建议的答复

 

丛海蓉代表: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与关注!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结合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党和政府应该给予奖励和扶助。您的建议为我们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完善相关扶助措施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一、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历史沿革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国家一直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1990年,我省出台《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的奖励政策用法律形式明确。由于1998年开始实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部分涉改企业无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5%基本工资的奖励,因此2007年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增发5%基本工资的规定修改为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0910月,省政府出台《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国有单位或政府一次性给父母各发5000元奖励金。并在部分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因基层反映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奖励标准太低等问题,该制度没有在全省全面推行,省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鉴于国家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为统一我省城乡奖扶标准,省政府于20148月出台《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对2014年后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并对2014年以前的退休对象开了一个双向选择的口子。

二、关于修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建议事项

结合政策要求、外省做法和我省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暂不宜对我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原因是:首先,从与其他省份的奖励标准对比来看,目前我省的奖励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其次,从政策统一的角度来看,我省已出台的《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是对原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奖励标准是参照现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而定。在国家农村奖扶标准未作调整前,不宜单独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作政策调整,否则城乡群体将难以平衡。第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该群体进入老年后存活期间养老保障的一个补充。根据您的建议,如果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设5000-10000元的保底奖励,对在规定年龄之前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又会产生新的不平衡。因此,现阶段无论是从制度设计方面,还是资金保障方面,都不宜作政策调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加强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做好政策储备。

三、关于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当年本人或子女住院的,根据自付金额的高低,一次性给予6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关怀金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及子女属于特殊病种等重病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关怀金等建议事项

省计生协从2015年起就安排专项资金,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每年购买一份保额为150元的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2018年,我委与省计生协联合出台了《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对年内因大病重病住院的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补贴住院护理费100/天(年内最高补贴50天)。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抓好计生综合保险和住院护理补贴发放的基础上,协调民政、医保等部门将独生子女父母优先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四、关于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及子女属于残疾人员的,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予7000-9000元不等的奖励、关怀金的建议事项

2007年,国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继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扶助范围。目前省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每人每月500元。下一步,我们将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议,争取将独生子女父母本人伤残或死亡纳入国家扶助范围。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523

 

联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处

联系电话:0731-8482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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