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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69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8-11-15 11:59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1469号建议的答复

 

张万冬等3名代表: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作为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类别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处理建议。

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思路,期间与张万冬等代表保持了良好的沟通联系。57日,陈小春主任前往郴州现场办理你们提交的建议,并与张万冬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52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副省长吴桂英赴长沙市调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并现场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我委积极牵头组织,邀请张万东代表全程参加并再次征求意见。你们在建议中肯定了过去我们所做的工作,同时以嘉禾县为例,指出了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高度重视基本项目建设负债清偿、卫生防疫服务费补偿、解决医疗设备配置资金问题等建议,我们深受启发。结合沟通情况和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项目建设负债问题

前些年,我们曾根据了解的有关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过摸底统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负债约17亿元。2011年,为切实做好债务化解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统筹国家1.36亿元,由省财政配套1.36亿元进行了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地方可以通过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相关渠道进行化债。对于认定的债务,《实施方案》要求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同时,《实施方案》强调,要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对化解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们发现各地依然还有一定债务。今后,我们将积极争取化债资金,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好基层卫生债务偿还工作,坚决防止新增债务的产生。

二、关于卫生防疫服务费补偿问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决定取消其原来可以收取的预防性体检费、卫生检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费用,主要目的是避免疾控机构出现盈利行为,专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疾控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因此,我们建议各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疾控工作,在财政投入方面切实保障疾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

三、关于医疗设备配置资金问题

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在基层就医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538号),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从2016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投入5000万元重点为中心卫生院配备临床所需的医疗设备和急诊急救设备,每年投入2000万元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医疗康复设备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备,要求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去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相关医疗设备正在陆续配备中。今年,我们将充分考虑嘉禾县的实际需求,适当予以倾斜。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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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电话:07318482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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