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8-11-15 11:49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53号建议的答复
吴飞驰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二次议价建立药品价格合理调整机制和通道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相关单位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二次议价”问题
“二次议价”相关话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历来十分敏感。目前,无论是从政策层面、学术层面,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对于“二次议价”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均无定论。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则对药品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和允许公立医院带量带预算采购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合理调整机制问题
我省高度重视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药品价格合理调整机制。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等9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湖南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7〕4号),今年,我委出台《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18〕118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8〕1号)等文件,将对医疗机构反映强烈且临床无法替代的急抢救等品种,采取价格撮合、邀请谈判、自行议价等方式保障其供应。同时,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科学设置药品价格采集因素,提高医疗机构参与度,逐步建立我省药品价格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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